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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

第一條 為及時瞭解和妥善處理好重大旅遊安全事故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旅遊安全事故是指:
  (1)造成海外旅遊者人身重傷、死亡的事故;
  (2)涉外旅遊住宿、交通、遊覽、餐飲、娛樂、購物場所的重大火災及其它惡性事故;
  (3)造成其他經濟損失嚴重的事故。
第三條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參加"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"聯絡網的單位(以下簡稱"報告單位"),都有責任將重大旅遊安全事故上報"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"。
第四條 報告單位在接到旅遊景區、飯店、交通途中或其他場合發生的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報告後,除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外,應同時以電傳、電話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"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"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。
第五條 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報告內容主要包括:
  1.事故發生後的首次報告內容:
  (1)事故發生的時間、地點;
  (2)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;
  (3)事故接待單位及與事故有關的其他單位;
  (4)報告人的姓名、單位和聯繫電話。
  2.事故處理過程中的報告內容:
  (1)傷亡情況及傷亡人員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國籍、團名、護照號碼;
  (2)事故處理的進展情況;
  (3)對事故原因的分析;
  (4)有關方面反映和要求;
  (5)其他需要請示或報告的事項。
  3.事故處理結束後,報告單位需認真總結事故發生和處理的全面情況,並 做出書面報告,內容包括:
  (1)事故經過及處理;
  (2)事故原因及責任;
  (3)事故教訓及今後防範措施;
  (4)善後處理過程及賠償情況;
  (5)有關方面及事主家屬的反映;
  (6)事故遺留問題及其他。
第六條 "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"在接到報告單位的報告後,應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情況,並對所請示的問題做出答覆。
第七條 "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"設

在國家旅遊局綜合業務司
  (電話:65234521 傳真:65122096 地址:北京建內大街甲9號 郵政編碼:100740)

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,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和修訂。

(1993年4月15日國家旅遊局發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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